2012年7月3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山西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下發《關于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300MW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同意京玉公司1號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時間為2011年12月29日8時18分,2號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時間為2012年1月16日8時18分,并要求山西省電力公司對機組調試期結束至取得商業運營批復期間的上網電量,按照調試電價與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上網電價差追溯結算差額電費。
按照山西電監辦出臺的《山西省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新建發電機組在通過168小時試運后,如果在規定的時間段內能夠取得轉商運批復,所發電量按商業電價計算,否則,自發電機組168小時試運至取得轉商運批復期間的上網電量,按調試電價執行。為了能夠及時取得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公司相關人員精心籌劃、深入溝通、多方協調,先后完成了并網安全性評價、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工作,為轉商運批復的盡早取得創造了條件。
公司機組轉商運批復的及時取得,標志著公司機組商業運營獲得了國家的行政許可,為公司享受商業電價、增加經濟效益、實現年度盈利目標奠定了扎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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