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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生活】《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法律責任

2021-08-17 閱讀次數:2865 新聞作者:黨委宣傳部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實施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廢棄物,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實施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第五十八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物流配送等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采取措施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十九條  在大型活動中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約談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責令公開道歉。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對于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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