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能集團繼續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實施“能源為主、適度多元、產融結合、協同發展”的業務組合戰略,實施“立足首都、依托京津冀、拓展全國、走向世界”的空間布局戰略,努力提升綜合實力,努力提升服務首都發展能力,努力提升綠色發展水平,努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努力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著力建設成為管理模式先進、盈利能力穩健、人才隊伍精干、綠色安全高效,有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首都綜合能源服務集團。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本市銷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遞服務的,應當選擇使用環保包裝材料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
本市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應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餐飲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作出提示后,對超過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費用。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在廚余垃圾減量化工作中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引導企業行為,推廣先進技術,督促落實本市廚余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凈菜上市。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
有條件的居住區、家庭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處理裝置。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循環利用政策,促進建筑垃圾排放減量化、運輸規范化、處置資源化以及再生產品利用規模化。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標準、應用技術規程,采取措施鼓勵建設工程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生產企業發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筑垃圾減排處理和綠色施工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對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實施集中分類管理;具備條件的,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范,規范再生資源回收市場秩序,支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納入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促進相關政策。
第三十條 可回收物應當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置。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錄,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第三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到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服務范圍內,公布回收價格及服務電話;
(二)根據可回收物目錄,擴大收集渠道,做到應收盡收;
(三)配備相應的貯存設施設備,不同種類的物品應當分類貯存;
(四)運輸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揚散、滲漏;
(五)消防、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采取固定站點回收、定時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方便單位和個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二條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處理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于減量化、資源化和便于識別、便于分類投放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胡同、街巷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單位負責。
(二)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沿街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九)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并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在公共區域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設置標準和地點等制定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記,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備查。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數據匯總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擔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法辦理渣土消納許可。渣土消納許可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
拆除工程的承擔單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備案時,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資料中應當包含渣土消納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居民對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并承擔處理費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辦理渣土消納許可。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